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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钟丽兰与被告王禄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兰,王禄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钟丽兰,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王禄常,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暂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兰诉被告王禄常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丽兰于2014年9月3日,以已经和被告王禄常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丽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丽兰负担。审判员  肖绍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