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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XX与杨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0日,住会宁县甘沟驿镇东岔村边湾社35号。委托代理人姚世锋,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9日,住会宁县八里湾乡陈弆村河畔社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贵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