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传军等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军,马桂玲,张爱红,董青,张柱,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初字第126号原告张传军,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桂玲,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爱红,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董青,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柱,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旭峰、高玉勇,均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原告张传军、马桂玲、张爱红、董青和张柱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4)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传军、马桂玲、张爱红、董青和张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军、马桂玲、张爱红、董青和张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军、马桂玲、张爱红、董青和张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传军、马桂玲、张爱红、董青和张柱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鞠吉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