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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二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华、田载霞、赵永刚、孙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华,田载霞,赵永刚,孙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二保字第00002号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文华,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载霞,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永刚,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孙媛,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华、田载霞、赵永刚、孙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六名被告货币资金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华、田载霞、赵永刚、孙媛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