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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钟某与汪某、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钟某,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刑初字第0077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无业。被告人汪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6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5月17日释放。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无业。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个体经商。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31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原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8月7日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经预谋后,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东村邗上某号民房内、梗田路某号“某”厂房仓库内等地,先后4次组织刘某甲、郑某、刘某乙等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5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东村邗上某号民房内,组织刘某甲、郑某、刘某乙等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2.2014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梗田路某号“某”厂房仓库内,组织刘某甲、张某、陈某乙等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余元。3.2014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10)小港里某号民房内,组织刘某甲、张某、陈某乙等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余元。4.2014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东村(15)生田村某号民房内,组织张某、陈某乙、刘某乙等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汪某、钟某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2014年7月7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汪某、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吴某甲、刘某乙、郑某、袁某、冯某、陈某乙、张某、谭某甲、褚某、谭某乙、王某、陈某丙、杨某、吴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钟某、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汪某、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陈某甲均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汪某、钟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已羁押的22天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任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