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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少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奚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少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奚某甲。被告高某。原告奚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甲、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奚某乙。婚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矛盾不断,自2011年4月起被告搬出一直在外居住,自此原、被告很少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于2013年5月3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2013)张少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未好转,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从结婚到现在,孩子已经17岁了,孩子也不会同意双方离婚的。经审理查明:奚某甲与高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奚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夫妻间产生了隔阂。2011年,高某离家在外居住至今。2013年5月,原告奚某甲第一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因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因双方对婚姻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3)张少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现结婚已近十八年,且育有一子,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双方均应予以珍惜。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并影响到夫妻关系,但只要今后能够以家庭利益为重,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应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甚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奚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