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希奇,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