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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沈兵与杨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兵,杨海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470号原告:沈兵,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告:杨海霞,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兵与被告杨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兵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沈兵负担。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胡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