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杜敏杰与朱康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杜敏杰,女,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康群,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敏杰与被执行人朱康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敏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载明“在被告朱康群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10月20日所签订的西安市未央区乎沱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有65平方米拟安置住宅用房份额及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份额归原告杜敏杰所有。”第三项载明“陕西城外诚汽车配件城北二排楼上B4号房屋一间归原告杜敏杰所有,由原告杜敏杰收益”,此判决系确权判决,无明确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杜敏杰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