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8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佰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佰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885-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佰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上角莹光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琢玉。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村社区第五工业区4号。法定代表人王治荣。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何孝剑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