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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贺某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康法执裁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俞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俞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某在2014年9月3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康支行的62×××08账户存款,冻结金额最高为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卢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