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晟地路73号。法定代表人牛敬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榆次乌金山镇平地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8061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新路73号[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04-10384**号、建筑面积为1817.11平方米]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98061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告山西榆次官窑煤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原告山东天晟煤矿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新路73号[房产证号为淄博市房权证04-10384**号、建筑面积为1817.11平方米]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汪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