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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刘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中街物华市场综合家属楼3栋4单元402号。被告丁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沧县张官屯乡狼儿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洪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