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刘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中街物华市场综合家属楼3栋4单元402号。被告丁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沧县张官屯乡狼儿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洪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