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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少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少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马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回族。被告法某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岳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树莲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