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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行审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李帅宾、陈建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帅宾,陈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汝行审字第21号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法定代表人晋振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军涛,男,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帅宾,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陈建玲,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4)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牛莉娜审判员  张海民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源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