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6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永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429号罪犯李永明,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1年04月15日以(2011)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漳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四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