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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文,刘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文,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经商。被执行人刘建斌,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洪文与被执行人刘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安城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洪文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安城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云审判员  李晓建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彭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