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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和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姜国铭与孟庆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国铭,孟庆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和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姜国铭,男,汉族。被申请人孟庆钢,女,汉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庆钢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三路四村18-5号房屋(产权证号:F000243**)予以扣押,暂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