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柯祥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祥生,柯金挺,金惠平,江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008号申���执行人柯祥生。申请执行人柯金挺。申请执行人金惠平。被执行人江亚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甬北庄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亚美银行存款9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晓晖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江伟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