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霞玲与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玲,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张霞玲,女,1943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秀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徐某(系王秀华丈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