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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佘启良、张晓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佘启良,张晓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双流民初字第4405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25号。法定代表人蒋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博。被告佘启良。被告张晓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佘启良、张晓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