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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万朝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朝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1413号罪犯万朝赛,男,1983年11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朝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万朝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朝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朝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朝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