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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焕平与赵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刘焕平。被告赵井侠。原告刘焕平诉被告赵井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焕平负担。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程凡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