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凤英、王凤香与王太东继承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王凤香,王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凤香,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太东,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王凤英、王凤香与被执行人王太东继承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凤英、王凤香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889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太东在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房屋拆迁款198890.22元。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事后告知,该拆迁款上面还没有拨下来,待该款拨下来后划入安图县人民法院账户。因该款何时到位不能确定,该案执行期限到期,所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王凤珍、王凤香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祝顺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