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督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文朱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文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督字第44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段文朱,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9月2日发出(2014)茶法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段文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段文朱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年8月22日(2014)茶法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马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