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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