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