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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1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祖华诉被告蒋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华,蒋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1941号原告刘祖华,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友清,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祖华于2014年9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友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华撤回对被告蒋友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