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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诉许新平、黄畅鑫、河源市河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许新平,黄畅鑫,河源市河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少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好,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新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佩,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畅鑫,男,汉族。原审被告:河源市河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法定代表人:洪益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升辉,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新平,原审被告黄畅鑫、河源市河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3)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5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李小强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