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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6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韩为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为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6502号罪犯韩为民,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11月23日以(1998)合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为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皖刑核字第00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3年8月8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2008年1月22日、2010年1月22日先后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韩为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四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为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后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为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为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