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二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崔会来,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任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