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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寿、王吉昊、赵桂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寿,王吉昊,赵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火车站建设北路民勤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立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彪,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寿,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王吉昊,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赵桂萍,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寿、王吉昊、赵桂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寿、王吉昊、赵桂萍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9100元及违约金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2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84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生高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蔡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