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查晓军与汪绍富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晓军,汪绍富,董桂芳,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储祥林,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309号申请人:查晓军,男,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汪绍富,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董桂芳,女,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绍富,经理。被申请人:储祥林,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储祥林,经理。申请人查晓军与被申请人汪绍富、董桂芳、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储祥林、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查晓军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绍富、董桂芳、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储祥林、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