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镇行初字第5号原告李兴明,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负责人冯汉宏,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怀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法制室副主任。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左百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副所长。一般代理。原告李兴明不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西公(什社)行罚决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原告李兴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明负担。审 判 长 米轶群审 判 员 王世强人民陪审员 马秀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