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柯华太与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华太,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柯华太,农民。委托代理人童远潘。被告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诚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马传贵,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柯华太诉被告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华太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已履行大部分赔偿款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华太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华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36元,减半收取566.68元,由原告柯华太负担。审判员 杨映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马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