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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君秀与被执行人谭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秀,谭国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胡君秀,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四川省旺苍县人。被执行人谭国方,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君秀与被执行人谭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国方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360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正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