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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刘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军与王翠萍、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翠萍,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刘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袁美凤,大丰市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翠萍。被告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刘庄镇三圩建业路309号。法定代表人不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朱礼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王翠萍、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翠萍、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翠萍、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王翠萍、大丰市双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