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王治国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治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726号罪犯王治国,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治国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以(2012)阳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维持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7月27日起至2015年0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治国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孙 锐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