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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平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效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效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被告胡效萌,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铜石镇麻窝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效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平民初字第65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效萌在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平邑现铜石信用社存款3600.00元,查封账户:916090900XXXXXXXX633。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纪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