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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祝立波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立波,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祝立波,女。被执行人田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立波与被执行人田勇(2014)敦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勇存款429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敦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