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吕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吕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炳泉。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蔚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毛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