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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吕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吕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炳泉。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蔚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毛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