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鹏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鹏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西安鹏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进丰村7号楼623户。法定代表人毛旭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西安鹏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公告到期日到2014年9月25日。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号码为0010006223575829、出票人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操动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出票人账号为01-01-0120-0、付款人为申请人、收款人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西支行、收款人账户为129904662310802、票面金额为7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8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鹏盛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震代理审判员 王弘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