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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执字第0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戴太军与丁秀贞、葛诗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太军,丁秀贞,葛诗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0100-3号申请人:戴太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秀贞,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诗年,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巢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诗年银行存款叁仟肆佰陆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