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民再终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祥与邰才俊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祥,邰才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再终字第0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上诉人(原审被告):邰才俊。委托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经纬,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祥与邰才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宝民再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李祥、邰才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祥、邰才俊均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上诉中,李祥和邰才俊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现上诉人李祥、邰才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祥、邰才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上诉人李祥负担3462.5元(已交850元,余款免交),邰才俊负担34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建斌审判员  何 薇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爱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