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南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君芬、陈菊芬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芬,陈菊芬,陈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南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陈君芬。申请人:陈菊芬。申请人:陈志飞。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君芬、陈菊芬与申请人陈志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邬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君芬、陈菊芬与申请人陈志飞因继承纠纷,于2014年9月28日经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君芬、陈菊芬将可继承父母陈再友、董秋英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丽沙村的房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丽市集建(92)字第66690号,测绘建筑面积272.05平方米)份额全部归陈志飞继承所有;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邬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