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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潘林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林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777号罪犯潘林有,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2000)毕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林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8日作出(2001)黔刑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院于2003年11月3日对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8月3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5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9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潘林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潘林有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林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3.1、2013.2-2014.1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林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林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