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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恢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徐立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恢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宁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立即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速录工本费2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5)宁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