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林宾与何元顺、刘雪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宾,何元顺,刘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韩林宾。被告何元顺。被告刘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20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