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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石磊与贾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磊,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刘世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世磊与被告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贾军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世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刘世磊。代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