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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荆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645号原告荆某,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工作人员。被告崔某,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审判员  宋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