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荆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645号原告荆某,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工作人员。被告崔某,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审判员 宋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