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月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月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月兴,无业。200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月兴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月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崔月兴伙同“小胖”(身份待查)到怀来县东花园镇西花园村,由被告人崔月兴负责放风,“小胖”翻墙进入村民付某家中,将家中存放的现金、香烟等物品盗走,后被告人崔月兴分得赃款400元。2、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崔月兴伙同“小胖”到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由被告人崔月兴负责放风,“小胖”翻墙进入村民吴某家中,将家中存放的现金盗走,后被告人崔月兴分得赃款1000元。3、2013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崔月兴伙同“小胖”及“小胖”的朋友(身份待查)到怀来县小南新堡镇十八家村,由被告人崔月兴负责放风,“小胖”及其朋友携带撬棍翻墙进入村民魏某家中,将家中存放的现金、三星牌I699手机1部等物品盗走,后被告人崔月兴向小胖索要赃款2300元、三星牌I699手机1部。破案后,三星牌手机已提取并发还受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月兴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崔月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向“小胖”索要的2300元,和三星手机1部,并不是分赃,而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崔月兴伙同“小胖”(身份待查)到怀来县东花园镇西花园村,由被告人崔月兴负责放风,“小胖”翻墙进入村民付某家中,将家中存放的现金800元、黄鹤楼牌香烟5盒(价值75元)盗走,后被告人崔月兴分得赃款400元。2、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崔月兴伙同“小胖”到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由被告人崔月兴负责放风,“小胖”翻墙进入村民吴某家中,将家中存放的现金4200元盗走,后被告人崔月兴分得赃款1000元。3、2013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崔月兴伙同“小胖”及“小胖”的朋友(身份待查)到怀来县小南新堡镇十八家村,由被告人崔月兴负责放风,“小胖”及其朋友携带撬棍翻墙进入村民魏某家中,将家中存放的现金18000元、三星牌I699手机1部(价值480元)等物品盗走,后被告人崔月兴向小胖索要赃款2300元、三星牌I699手机1部。破案后,三星牌手机已提取并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月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魏某、付某、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崔月兴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月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入户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5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月兴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从“小胖”处索要人民币2300元和一部手机,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经查,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处提取的魏某家中被盗的三星牌I699手机一部,能印证被告人参与到盗窃活动中,其辩解意见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轻,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月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华 搜索“”